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方精工”)拟向ForesightUSBidCo,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Fang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U.A.拟向ForesightItalyBidCoS.p.A.出售其持有的Fosber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等文件的规定,中航证券对东方精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2025年11月29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5年5月28日至2026年1月30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5、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境内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2025年5月28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如下:(一)相关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
1、关于刘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刘琳琳系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冯志东的前妻,其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如下:
刘琳琳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2024年9月2日,冯志东先生任职东方精工独立董事。2024年9月18日,本人与冯志东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查期间,冯志东先生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独立董事冯志东就刘琳琳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2024年9月2日,本人任职东方精工独立董事时登记了配偶信息(刘琳琳女士,身份证号码:4401021978********)。2024年9月18日,本人与刘琳琳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本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更新信息,上市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含其直系亲属)名单时仍保留了刘琳琳女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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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3)刘琳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其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4)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和刘琳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刘琳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刘琳琳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东方精工。
(7)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8)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2、关于陈建争和莫菲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陈建争系境内标的公司Tiru?a亚洲总经理陈科羽的父亲,莫菲君系标的公司Tiru?a亚洲总经理陈科羽的配偶。自查期间陈建争和莫菲君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如下:
| 姓名 陈建争 莫菲君 | 交易日期/期 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6年1月30日 结余股数(股) |
| 2025.9.18- 2025.11.28 | 14,500 | 3,600 | 10,900 | |
| 2025.5.29- 2025.11.27 | 13,600 | 15,100 | 100 |
“(1)自查期间,陈科羽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莫菲君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陈科羽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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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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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陈科羽就其父亲陈建争和配偶莫菲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除上述申报情况外,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2)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36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东方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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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3、关于赵庆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Fosber
赵庆军系境内标的公司 亚洲总经理。自查期间,赵庆军存在买卖东
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赵庆军 | 交易日期/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6年1月30日 结余股数(股) |
| 2025.8.8- 2025.8.14 | 28,600 | - | 28,600 |
“(1)本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系上市公司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存在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 名称 中信建 投证券 中信建 投证券 | 自查期间 | 账 户 性 质 | 累计买入 (股) | 累计卖出 (股) | 截至 2026年 1月 30 日结余股数(股) |
| 2025.05.28-2026.01.30 | 自 营 账 户 | 2,105,000 | 2,076,800 | 67,300 | |
| 2025.05.28-2026.01.30 | 资 管 账 户 | 151,200 | 292,600 | - |
综上所述,本公司上述账户买卖东方精工股票行为与东方精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在东方精工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