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仁科技
股票代码:001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老亮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齐连英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五层501房间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五层501房间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2-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3-
第八节备查文件................................................................................................................-24-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宋老亮
| 姓名 | 宋老亮 |
| 曾用名 | 宋跃亮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1324321968********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通讯方式 | 139********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姓名 | 齐连英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1324391969********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通讯方式 | 139********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企业名称 |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28 501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号西楼五层 房间 |
| 成立日期 | 2015-10-27 |
| 经营期限 | 2015-10-27至无固定期限 |
| 出资额 | 612.588068万元人民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齐连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01J0Y2J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五层501房间 |
| 通讯方式 | 010-68042015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齐连英 | 普通合伙人 | 49.79 | 8.13% |
| 2 | 刘占峰 | 有限合伙人 | 143.63 | 23.45% |
| 3 | 齐茂松 | 有限合伙人 | 119.25 | 19.47% |
| 4 | 邓方 | 有限合伙人 | 85.32 | 13.93% |
| 5 | 司朝辉 | 有限合伙人 | 79.50 | 12.98% |
| 6 | 单升华 | 有限合伙人 | 36.31 | 5.93% |
| 7 | 李伟 | 有限合伙人 | 28.73 | 4.69% |
| 8 | 杨善东 | 有限合伙人 | 23.85 | 3.89% |
| 9 | 宋老亮 | 有限合伙人 | 21.20 | 3.46% |
| 10 | 左静 | 有限合伙人 | 17.49 | 2.86% |
| 11 | 李义博 | 有限合伙人 | 4.31 | 0.70% |
| 12 | 郭明昭 | 有限合伙人 | 3.21 | 0.52% |
| 合计 | 612.59 | 100.00%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担任的职务 |
| 1 | 横江湾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2 | 北京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3 | 廊坊仁润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4 | 仁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5 | 广东顺德利宁电器有限公司 | 财务负责人 |
| 姓名 | 齐连英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1324391969******** |
| 长期居住地 | 北京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职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宋老亮持有利仁投资3.46%的合伙份额;齐连英担任利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8.13%的合伙份额;宋老亮与齐连英二人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的股权 控制关系如下: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老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725,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9%,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47.77%,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681,463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宋老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36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9%,占公司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37.65%,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22,573股。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于2026年5月8日与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宋老亮先生持有的利仁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79,4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2.77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120,575,412.65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679,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先生于2026年5月8日与董湘琳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宋老亮先生持有的利仁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79,4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董湘琳女士。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32.77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120,575,412.65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董湘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679,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47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68.0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120,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7.9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股份性 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 专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总 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 专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总 股本比例 | ||
| 合计持 有股份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 34,725,852 | 47.19% | 47.77% | 27,366,962 | 37.19% | 37.65% | |
| 8,681,463 | 11.80% | 11.94% | 1,322,573 | 1.80% | 1.82% | ||
| 26,044,389 | 35.39% | 35.83% | 26,044,389 | 35.39% | 35.83% | ||
| 合计持 有股份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 11,768,148 | 15.99% | 16.19% | 11,768,148 | 15.99% | 16.19% | |
| 11,768,148 | 15.99% | 16.19% | 11,768,148 | 15.99% | 16.19% | ||
| - | 0.00% | 0.00% | - | 0.00% | 0.00% | ||
| 利仁投 资 | 合计持 有股份 | 2,985,500 | 4.06% | 4.11% | 2,985,500 | 4.06% | 4.11% |
|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 2,985,500 | 4.06% | 4.11% | 2,985,500 | 4.06% | 4.11% | |
|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 - | 0.00% | 0.00% | - | 0.00% | 0.00% | |
| 合计 | 合计持 有股份 | 49,479,500 | 67.24% | 68.07% | 42,120,610 | 57.24% | 57.95% |
| 其中: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 23,435,111 | 31.85% | 32.24% | 16,076,221 | 21.85% | 22.12% |
|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 26,044,389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宋老亮与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5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卖方或转让方):宋老亮
乙方(买方或受让方):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股份转让
(1)卖方自愿将其持有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股份(利仁科技3,679,445股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前述标的股份。
(2)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款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32.77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20,575,412.65元(大写:壹亿贰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双方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前,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60,575,412.65元,大写:陆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除卖方另行通知外,卖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宋老亮
帐号:6217********3622
开户行:中信银行****支行
3、陈述、保证与承诺
(1)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卖方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卖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上述文件各自的条款构成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3)卖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负担;卖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份转让、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卖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卖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买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6)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7)如果卖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2)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买方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可能破产、解散、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买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3)买方保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4)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监管或自律要求。
5)买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买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卖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7)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8)如果买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4、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如买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0.5‰的逾期利息。如果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则卖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5、解除
(1)特别地,双方同意,如(1)买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不符合卖方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或(2)本次股份转让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十(90)个自然日内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除非卖方另行同意予以延期);或(3)买方违反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相关约定且未获得卖方书面豁免的;则卖方均有权单方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且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
(2)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如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除非双方均同意予以延期,否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在不损害非违约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解除后:
1)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解除后立即停止,但是该解除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告和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规定约定所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2)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协调以撤销标的股份的转让,使双方恢复到本协议从未被双方签订的状态。为此,双方应配合签订所需的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违约方承担,不存在违约方的由双方自行承担。
3)若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相关股份转让价款,则卖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该转让价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买方。逾期返还的,卖方还应当以未还款项为基础向买方支付每日0.5‰的逾期利息。
6、其它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及其所提及或明示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双方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所有口头及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及沟通。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议以及股份转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
(二)宋老亮与董湘琳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5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卖方或转让方):宋老亮
乙方(买方或受让方):董湘琳
1、股份转让
(1)卖方自愿将其持有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股份(利仁科技3,679,445股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前述标的股份。
(2)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款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32.77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20,575,412.65元(大写:壹亿贰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双方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前,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60,575,412.65元,大写:陆仟零伍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陆角伍分)。除卖方另行通知外,卖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宋老亮
帐号:6217********3622
开户行:中信银行****支行
3、陈述、保证与承诺
(1)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卖方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卖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上述文件各自的条款构成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3)卖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负担;卖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份转让、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卖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卖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买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6)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7)如果卖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2)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买方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买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3)买方保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4)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监管或自律要求。
5)买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买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卖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7)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8)如果买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4、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如买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0.5‰的逾期利息。如果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则卖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5、解除
(1)特别地,双方同意,如(1)买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不符合卖方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或(2)本次股份转让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十(90)个自然日内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除非卖方另行同意予以延期);或(3)买方违反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相关约定且未获得卖方书面豁免的;则卖方均有权单方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且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
(2)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如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除非双方均同意予以延期,否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在不损害非违约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解除后:
1)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解除后立即停止,但是该解除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公告和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规定约定所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2)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协调以撤销标的股份的转让,使双方恢复到本协议从未被双方签订的状态。为此,双方应配合签订所需的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违约方承担,不存在违约方的由双方自行承担。
3)若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相关股份转让价款,则卖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该转让价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买方。逾期返还的,卖方还应当以未还款项为基础向买方支付每日0.5‰的逾期利息。
6、其它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及其所提及或明示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双方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所有口头及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及沟通。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议以及股份转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安排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未披露的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董湘琳之间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宋老亮先生,实际控制人均为宋老亮先生及齐连英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宋老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签字):齐连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盖章):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齐连英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0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蕴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董湘琳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7、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利仁科技 | 股票代码 | 001259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姓名/名 称 | 宋老亮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址/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 齐连英 | |||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 | |||
| 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 街甲28号西楼五层501房 间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 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9,479,500股 持股比例: 6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68.07%)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7,358,890股 变动比例: 10.0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10.12%) 持股数量:42,120,610股 持股比例: 57.2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57.95%) |
|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 一步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 ? 否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并需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签字):齐连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盖章):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齐连英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0日










